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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杀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这么判

  本报讯 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在一定条件下不作为犯罪处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4月7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4月9日起施行。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近年来我省发生多起非法收购、杀害、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

  记者 吴佳穗

  案例

  1 多次买蛇杀蛇,男子获刑6年半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莫某在家中杀害其之前以40元/斤的价格收购的四条舟山眼镜蛇和三条水律蛇,并加工给郑某等人食用,后郑某等人支付给莫某800元买蛇钱。

  2018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莫某与一名广西籍男子电话联系,双方约定以10元/斤的价格在定安县见面交易一条约30斤重的蟒蛇。当天下午,莫某向该名男子支付300元。2019年2月9日,莫某以1800元将该蟒蛇出售给定安县龙湖镇暗山村村民李某(另案处理),并答应为其宰杀、烹饪。当天中午,莫某邀请被告人李某、冯某帮忙,共同杀害该蟒蛇。当日18时许,李某用烹饪好的蟒蛇宴请邻居和朋友。此外,李某拿了一瓶蟒蛇油存放于冰箱中。

  2019年1月初,上述该名广西籍男子再次与莫某约定,将一条20斤的蟒蛇以10元/斤的价格出售给莫某。当天下午,莫某以200元收购了该条蟒蛇。同年3月21日,莫某独自杀害该条蟒蛇,并将蟒蛇肉存放入家里的冰柜,同年5月底发现蟒蛇肉变质遂将蟒蛇肉丢到垃圾桶里。

  2019年6月14日早晨,定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执法巡逻时发现莫某有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随即上前进行检查,莫某未能提供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民警当场对一条眼镜蛇予以查扣,另外在莫某家中查扣疑似松鼠两只、疑似狐狸一只、疑似鸟类一只,均为死体。

  同日,被告人莫某被定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天18时许,被告人李某被定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同年7月18日,被告人冯某到定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莫某、李某、冯某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杀害、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蟒蛇、舟山眼镜蛇、滑鼠蛇,其中莫某非法收购国家一级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蟒蛇2条并予以杀害,情节严重。李某、冯某帮助莫某共同杀害其中一条蟒蛇并予以出售,莫某还收购了4条舟山眼镜蛇和3条滑鼠蛇,杀害并出售,莫某共得款2600元,应当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实施的收购、出售、杀害三种犯罪行为的犯罪对象均系同一物,收购、杀害的目的均为出售,莫某属于刑法中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在本案中,应当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莫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冯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2 他花近17万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与舒某(已起诉)通过微信联系,舒某转发唐某(已起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图片给被告人张某,以促成交易或转卖的方式向张某出售3小包犀牛角粉末共26.7克、1条砗磲项链、1个象牙小塔、1条砗磲玳瑁项链、1个玳瑁如意算盘、2枚象牙印章、1把玳瑁扇子、1支玳瑁红珊瑚发簪、1串犀牛角手串、1尊紫檀象牙观音雕像、2尊象牙观音雕像、1根象牙原牙,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舒某总计支付了169500元。

  2019年10月28日,张某主动向海口海关缉私局上缴了上述涉案物品。经鉴定,扣押到的象牙小塔、象牙观音雕像、象牙印章、象牙原牙来源为亚洲象或非洲象,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玳瑁制品来源玳瑁,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砗磲制品来源于砗磲,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犀牛粉、犀牛角手串来源于白犀,属于CITES公约附录I所列保护野生动物,上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鉴定总价值445964元。

  2019年10月17日,海口海关缉私局在侦办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过程中,发现舒某向唐某购买象牙制品等珍贵、濒危动物制品之后转卖给被告人张某,同日海口海关缉私局对舒某、宋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和张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立案侦查。

  2019年10月25日,海口海关缉私局抓获舒某、宋某,该二人到案后否认向唐某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2019年10月27日,海口海关缉私局前往张某的住处实施抓捕,并对张某的住处及其父母的家进行搜查,扣押部分涉案物品,同日海口海关缉私局依法对张某进行讯问,张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检举杨某(已起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同时主动交出其向舒某购买的涉案物品,唐某、舒某案件进而得以顺利侦破。

  海口市琼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445964元,其中象牙、象牙制品、犀牛制品价值38876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4万元。

  3 陵水一男子非法收购黑翅鸢幼鸟被判缓刑

  2019年5月某日,王某(已判决)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三才派出所西北面的一片椰子树林内非法猎捕3只黑翅鸢幼鸟。2019年5月16日,王某将其中2只黑翅鸢幼鸟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许某。同日,王某将其中1只黑翅鸢幼鸟以150元的价格出售给曾某(已判决)。

  经鉴定,本案中的3只鸟类动物均为黑翅鸢,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II级保护动物,价值75000元。被告人许某于2020年10月1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陵水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说法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严国力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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