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王春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和消费活动安排;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王春东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春东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记者 刘泽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