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邓宗坚先后在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担任市政市容委党委书记、副主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任职期间,邓宗坚利用职务便利,在违法建筑拆除、工程项目验收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胡某某、苏某某、邓某某等9人谋取利益,并在任职期内和离任后,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共计165万元。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宗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165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以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刘柯娜 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