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佳穗 通讯员 刘涵婧
本报讯 乐东某银行未及时收回已失效的储蓄专用章,被员工陈某使用伪造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并加盖失效的储蓄专用章,共诈骗他人51万余元。陈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该银行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陈某原为乐东某银行员工。1992年,乐东某银行一下属单位撤点,但该银行未将储蓄专用章收回注销,公章被陈某私藏使用。2002年至2016年期间,陈某以帮助办理存款业务为由,使用伪造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并加盖失效的储蓄专用章,诈骗51万余元。2005年,陈某以高息骗取孙某将6万元存款交其办理存款手续,陈某向孙某出具一张伪造的定期一年期存款凭证,该笔款项并未实际存入银行,而是被陈某用于个人消费。2018年,陈某诈骗事发,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所得赃款退赔给被害人。在执行阶段,法院均未发现陈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乐东某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乐东法院认为,陈某在乐东某银行任职期间,多次出具伪造的存单并加盖失效的储蓄专用章诈骗孙某等人钱财,乐东某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本应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但却未及时收回失效的公章,致使陈某使用失效公章实施诈骗行为数年未被发现,造成群众利益受损,乐东某银行对此存在过错。孙某未到金融机构场所办理存款手续,而是轻信陈某并将存款交给陈某办理存款手续,且对手写的存单或存折长期未查实储蓄关系,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案涉刑事判决已认定陈某构成诈骗罪,并对陈某违法所得进行追缴,退赔给被害人。因此,关于陈某的责任在刑事判决中已判令退赔。在陈某不能退赔时,才会产生其他的补充赔偿责任。乐东某银行本应在陈某不能退赔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陈某目前仍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乐东某银行承担孙某存款6万元损失的70%赔偿孙某4.2万元。
乐东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